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镇劳社[2005]247号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劳动局,市各企业主管局、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牛鼻子。《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着眼于基础性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服务劳动保障工作大局的必要举措。通过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预测预警和事先防范机制,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在镇的部省属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内容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劳动合同期限等(详见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花名册等附件)。
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程序
(一)订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3、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一份(核对后返还)。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一式二份;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三)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止或恢复也应当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合同情况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签收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书面报告劳动合同情况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必须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劳动保障部门将在政府诚信网上公示。
2、各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落实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 3、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用人单位,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在镇江市劳动力市场(运河路79号)一楼录用备案窗口(7号窗口)办理。
六、本意见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向市局报告的用人单位应将2005年11月1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情况,填报《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2005年11月1日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情况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逐步施行网上报告,待我市金保工程实施后再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联系电话:85340318 85340418)。
附件:
1、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
2、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2005年11月18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
抄送:市法制办,本局有关处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