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政策指南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未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退伍军人;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后,须在四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初审。
对符合条件的,经四十八小时在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核实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区就业中心审批。
2、辖市区就业中心再就业科收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材料后,认真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交材料:
〈一〉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须持以下材料:
1、《就业登记证》;
2、居民身份证;
3、四张1寸免冠照片;
4、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协议期满出中心证明,生活费发放证明,区属企业下岗职工须经区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确认;
〈二〉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须持以下材料:
1、《再就业登记证》;
2、居民身份证;
3、四张1寸免冠照片;
4、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企业的人员,除携带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材料外,还需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除携带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材料外,还需凭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审批表和核发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就业中心再就业科,一份留存,一份返回街道劳动保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