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劳动仲裁一般规定。
1、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经贸委(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镇江市已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有:
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5340366
丹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6524813
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7263893
扬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8321592
丹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8992815
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5388596
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5361676
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联系电话:83370573
2、管辖范围: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受理范围: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应当受理,由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诉时效: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材料:(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2)单位当事人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3)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5)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人提交申诉书后,应向仲裁委员会索取回执作为备案和证明之用。
2、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3、审理:对已受理的案件,仲裁委视案件具体情况组织庭前调解,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进入审理程序。仲裁庭开庭前四日,会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根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根据规定缺席审理。
4、裁决:案件审理结束后,双方经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1、申诉书要规范。凡是未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书,仅以来信来访形式反映问题,不能视同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能视同自动进入仲裁程序。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依据;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劳动仲裁立案审查事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除得不到仲裁委员会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4、改变仲裁请求要符合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不予审理。
5、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会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6、证人应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7、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致使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