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1、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资助。除城市三无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外,其余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精简老职工等医疗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2、医疗费用减免救助。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在市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和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诊疗费、基本手术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在市区定点药店购药时,减收20%的药费。救助对象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享受减免再按医保规定结算;未参加医保的人员直接减免结算。在政府指定的“惠民医院”住院治疗时,其住院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优惠外,再减半收取个人自付的符合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救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和特困职工,继续执行个人年自付费用1000元封顶政策;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和在乡精简老职工等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年自付费用5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50%,所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0000元。
4、每两年为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