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其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目前为260元/人、月,2007年10月起调整为280元/人、月),均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程序
1、由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必须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有效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
4、辖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后,通知街道(镇)或居民委员会将拟批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经公示5日后,如无异议的即正式批准,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正式批准日期的当月起领取低保金。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应齐全)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其中不符合条件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低保处:84438787
京口区民政局:88981883
润州区民政局:85625903
镇江新区民政局: 83176297
丹徒区民政局:88992402
丹阳市民政局:86520354
扬中市民政局:88334937
句容市民政局:8727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