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镇江>>市民频道>>政策解读
 
镇江市财政惠民政策(三)教育惠民政策
2008-7-18

  

  (一)从2007年春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2008年起,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二)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健全扶困助学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按省定新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750元),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经费,并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实行免除作业本费、体检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同时,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每生每年1000元),并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学费、免代办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三)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五税收惠民政策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年每人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至2008年底)。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促进残疾人再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且所退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2、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调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科普活动的税收优惠

  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从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国税局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九)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