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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惠民政策(四)
2008-8-8

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政策

1、提高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两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

2、提高了二手房可贷款比例和抵押物的抵押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同时取消了对二手房购房贷款房龄10年以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条件限制。

3、实现了借款人的异地购房贷款。允许在有本市抵押物的前提下,在镇江市以外购房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4、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限延长至3年。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而未能及时转贷的市民,产权证日期在3年以内的,都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5、未婚职工与父母共同买房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子女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

6、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中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改为满6个月,降低了公积金贷款门槛。

7、取消了公积金贷款的强制保险,减少职工办理费用,使我市成为全省公积金贷款费用最低的城市,其中住房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8、未婚职工与父母共同借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和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9、打造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登记绿色通道,设专门窗口办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

10、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服务流程单,对每笔贷款跟踪服务,切实缩短了贷款办理时间。

(二)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

1、在提取方面,一是中低收入家庭租房可每年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二是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可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实行按月提取还贷。四是新就业人员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新就业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共同购房,可以提取本人和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

2、在贷款方面,一是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可适当上浮30%的贷款额度,首付比例由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降至20%,申请时间由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放宽到两年以内。二是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三是新就业人员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新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适当上浮可贷额度。

(三)扶持四川灾区重建政策

1、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成都市、阿坝州、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雅安市户籍的职工及及其配偶,从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今年九月底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救治亲属、重建房屋等灾后重建工作。

2、适当简化对地震重灾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凡重灾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适时现场办理业务,进一步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