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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医保定点资格评定确认的公告
2008-10-14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镇医改办〔2008〕7号)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镇医改办〔2008〕8号)的相关规定,对市区定点医疗(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现将社会性一级医疗机构(诊所)、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资格评定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定时间

社会性一级医疗机构(诊所)和零售药店(含已定点的)医保定点资格采取每3年公开评定、确认一次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本次评定时间为2008年10月至11月;10月20日前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10月20日为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10月20日后提出申请的本次一律不予受理;11月评定公布后3年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

二、评定范围

市区所有申请定点的社会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所)、零售药店。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需要重新申报,进行复审确认,逾期作放弃处理。

三、评定办法

申请——申请单位按统一表式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要求的所有有关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须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证明业务用房使用及使用面积的合法证件;(3)工作人员名册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材料;(4)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票据证明;(5)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6)申报年度前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7)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须提供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3)工作人员名册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材料;(4)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票据证明;(5)证明经营场所及使用面积的合法证件;(6)卫生部门发放的药品营业人员《健康证》;(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申报年度前业务收支情况;(8)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初选——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和社会医疗保险区域医保规划等原则,于申请次月作出是否同意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初选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定:1.有不符合定点要求具备的条件者;2.医疗违规整改期间者;3.3年内受到医疗行为等各类政府行政违规查处2次以上者(新申请定点的,按定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4.在评定期间群众举报有违规行为并查实者;5.所处地理位置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相隔距离在500米以内者;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者。

向社会征询意见——评定工作小组对纳入初选范围的单位通过发放民意调查表或发布媒体公告向社会征询意见。发放民意调查表到实地随机进行,事先不告知。

实地考察——评定工作小组对纳入初选范围的单位,根据申请提交的材料逐一实地考察。

评分——根据申请的资料、社会征询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评定各申请单位的综合得分。

讨论决定拟准入单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对申请单位的综合评分情况和社会医疗保险区域医保定点规划,无记名投票确定定点拟准入单位。

社会公示——拟定点准入单位名单在镇江日报公示。

定点准入——在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内,如无举报或经查核举报不实的,正式发文确认定点准入,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发给医保定点资格证书。

四、本次评定确认工作机构

本次评定确认工作由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成员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市人大、政协、财政、卫生(结算中心)、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的纪检监督。同时,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咨询电话:

85340638市医保局业务处。

举报监督电话:

85340629市医保局;

853406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镇江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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