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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1月11日

  





200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