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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
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5月28日印发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人通[2002]162号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发[2002 ] 51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电话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与社
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离
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已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我省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已按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1997年8月的《电话通知》由150元调整到300元,此次调整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2、提高后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200元原则上仍按我省原有规定发给离休干部本人自主使用,其余3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离
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直接平均 发给离休干部本人。
3、其他有关问题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