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镇江-政务公开-政策法规 关闭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

  经研究决定,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生活物价水平不定期调整,不再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在宁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标准。

  三、每位离休干部只享受一种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四、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2月29日





200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