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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处上网办事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时间:2009-09-14 [ ] 浏览次数:
 

 

一、关于大龄职工参保缴费的问题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退休待遇审批工作流程

社保机构停保并审核相关材料→退休审批→领取退休证→社保机构发放存折→指定银行机构领取养老金。

 

三、特殊工种确认办事指南

根据镇劳社[2004]262号规定,符合特殊工种备案范围内的职工经企业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90日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填写《镇江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申报表》,并按下列材料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档案”,每季度第一个月携职工人事档案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向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申报,因单位原因未及时通知本人办理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人事档案;

3、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的文件复印件;

4、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劳资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每年一份材料(工资发放单、考勤表、花名册、职工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等等)。

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申报表;

6、其它资料。

各类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同样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报。凡未申报的企业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职工,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四、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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