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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购药品目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09-16 [ ] 浏览次数:
 

镇医改办[2007]2

 

 

 

市区各参保单位、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市医改办《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镇医改办〔200517号)有关规定,经市医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保结算中心共同研究,对2005年版《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购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自购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均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不注符号(即无先自付)、无限用规定、非小儿剂型的药品。

二、为使《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向非处方药过渡,新增药品皆为国家非处方药。

三、为继续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确保新旧目录平稳过渡,2005年版《自购药品目录》内处方药基本予以保留。

四、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共计药品277种,其中西药94种,中成药183种。

五、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中“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和“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的具体品种,分别见《药品目录》第7-12页和第14-16页。

六、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更新社会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执行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

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自购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必须执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即“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医嘱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并签署审方人和调配人、复核人姓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买人说明注意事项及发生严重反应时的求助方式。购买者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八、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的宣传指导工作,并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售药行为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九、2007年版《自购药品目录》自200721日起执行,2005年版《自购药品目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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