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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近日,市国资委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发布了《镇江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非正常减少或灭失的行为,以及违规违法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办法》在企业重大决策、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等环节上界定了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七种具体情形,并根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将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等四种类型。
同时,该《办法》还确定了对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薪金等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限制禁入(不得聘用或者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等。这些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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