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求|个人诉求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镇江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23〕2号),请认真落实到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