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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清理工作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上级最新精神或不适应形势变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并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如下:

1. 《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镇政发〔2004132号文、镇政发〔200944号文修订);

2. 《镇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115号文发布,镇政规发〔20126修订);

3.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094号文发布,镇政规发〔201210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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