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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5-17 09:38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 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这次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 11 年来的首次修订,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研讨,尽快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新《条例》各项规定要求,做好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借助不同平台和载体,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解读和普法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为贯彻落实新《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5月15日起施行”的目标和时间节点,有序有效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新《条例》一实施即平稳有序运转。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向社会公开承诺、涉及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的有关内容,要按照新《条例》规定,抓紧完成调整。优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栏目,对新《条例》扩大的主动公开范围予以充实。调整依申请公开平台的系统,按照新的时限、期限要求,对有关设置进行修改,适时完善身份证明验证功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新《条例》,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15日之前收到并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律按照旧《条例》处理。5月15日前收到5月15日后做出处理的申请,原则上按旧《条例》处理,但如果按照新《条例》更有利于申请人的,可以按照新《条例》处理。5月15日后收到的申请,一律按照新《条例》处理。

三、尽快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在保开门、保运转的同时,切实抓好配套制度规范建设。全面梳理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对照新《条例》规定,加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会商协调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等制度进行修订,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了解掌握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进展,分析研判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要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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